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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干货

互联网新广告法出台,你过度使用了广告用语吗

日期:2016-10-27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社交等各个平台均需要对广告进行明确清晰的标识。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包括电商、搜索、社交等互联网全行业的规范,将于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当前,除搜索引擎行业已统一调整为“商业推广”明确标注外,诸如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掌柜热卖”、“HOT”等标注无论在法律层面上还是在公众一般认知层面上都很难称为“广告的显著标识”,这使得网民易于误认为其仅是对相关商品人气属性的客观描述,而忽略其广告本质。
 
业内专家表示,一般用户对通用搜索引擎服务较容易理解和区分自然搜索和付费搜索,但很少有人清晰意识到网络交易平台内部的商品搜索服务其实也是一种付费搜索服务,即“设立在网络交易平台内部的购物搜索引擎。”
 
 
什么是付费搜索服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向其客户提供的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其核心特点是客户自行设置关键词及点击价格并按用户点击数付费,客户的推广信息出现在搜索结果中(一般是靠前的位置),如果没有被用户点击,则不收取推广费。
 
 
互联网专家指出:“《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可辐射到全部互联网行业,诸如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国内顶级互联网公司都将成为《办法》管理对象。”
 
电商平台哪些推广属于广告?
 
按照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时,“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在此之前,电商平台的广告一直未被监管部门提及,甚至未被大多数网民知道。
 
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除了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推广信息之外,电商平台还有许多形式的广告,比如爱淘宝页面、热卖单品;再比如京东搜索结果页面的商家精选等都将被纳入广告范畴管理。
 
在淘宝、京东等平台的“掌柜热卖”、“HOT”、 “商品精选”等标注无论在法律层面上还是在公众一般认知层面上,都是属于广告,然而现在并未明确标注为“广告”。
 
用户在淘宝内搜索各项商品时,会看到与搜索关键词相关的商品搜索列表,该列表由左侧搜索结果、右侧搜索结果、底部搜索结果三部分组成。用户通常可能认为所有的搜索结果都是根据自己设置的搜索词、筛选条件所自然排序的内容,其实不然;商品搜索列表的左侧上端部分搜索结果、右侧搜索结果、底部搜索结果其实都属于付费搜索信息服务。
 
还有一些平台的站内搜索功能,比如58转转的“精准推广”服务。这些原来书面上不叫“广告”名称各异的推广信息同样会被纳入广告法范畴,电商平台可能需要调整期展示样式,并加强对广告的审核。
 
“《办法》的出台,无疑是对长期以来被人们忽略的电商平台付费搜索打出的一记重拳。广告是淘宝等非自营电商平台的核心商业模式,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对电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毫无疑问,在监管力度提升的同时,电商平台广告将逐渐规范化,付费推广内容和表现形式将出现巨大改观,这也是对网民知情权等权益的保护。”互联网广告专家认为。
 
在此,九格教育提醒广大淘宝业主,在使用直通车或钻展等付费手段进行产品的推广宣传时,千万不能因为过度广告用语而造成违规或违法。大家一定要了解行业规则,在规则内合法经营,做好产品,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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